(2001年11月1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猪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港澳活猪是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大猪、中猪和乳猪。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猪饲养场的注册、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的监督管理、临床检查或复检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供港澳活猪的检疫项目包括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口蹄疫、狂犬病、日本脑炎和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乙类促效剂。
第六条 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猪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1)。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三)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3)。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饲养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核,采样检验。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附件4);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以下简称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注册饲养场场址、企业所有权、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应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兽医负责注册饲养场的日常动物卫生和防疫管理,并填写《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附件5),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注册饲养场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饲养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体检。严禁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在注册饲养场工作。
第十六条 注册饲养场必须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引进的种猪,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种猪入场前,经注册饲养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
第十七条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灭鼠、灭蚊蝇,消毒圈舍、场地、饲槽及其他用具;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 注册饲养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按照国家有关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并须将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注册证。
第二十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组织、饲料、药物或其他样品,进行动物病原体、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品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发生严重动物传染病的,立即停止其活猪供应港澳。
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发现采集样品中含有国家严禁使用药物残留的,应暂停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供应港澳,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押运员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猪及饲料、粪便、垫料等物,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来自不同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不得混装,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装运供港澳活猪的回空车辆(船舶)等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应在供港澳活猪出场7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企业的申报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活猪实施隔离检疫,并采集样品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监督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准予供港澳;不合格的,不予出运。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应在活猪启运48小时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猪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猪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核定供港澳活猪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猪,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4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猪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等单证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或汽车接驳运输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实际数量、运输工具牌号、日期和兽医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无有效检验检疫标志的供港澳活猪,不得出境。
第三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由香港、澳门的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编号规则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编号为XXSYYY,其中XX为下表所列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称的拼音缩写,S代表供港澳活猪,YYY为流水号:
BJ |
北京 |
HB |
湖北 |
TJ |
天津 |
HN |
湖南 |
HJ |
河北 |
GD |
广东 |
SX |
山西 |
GX |
广西 |
NM |
内蒙古 |
HQ |
海南 |
LN |
辽宁 |
SC |
四川 |
JL |
吉林 |
GZ |
贵州 |
HL |
黑龙江 |
YN |
云南 |
SH |
上海 |
XZ |
西藏 |
JS |
江苏 |
SN |
陕西 |
ZJ |
浙江 |
GS |
甘肃 |
AH |
安徽 |
QH |
青海 |
FJ |
福建 |
NX |
宁夏 |
JX |
江西 |
XJ |
新疆 |
SD |
山东 |
CQ |
重庆 |
HY |
河南 |
ZH |
珠海 |
SZ |
深圳 |
XM |
厦门 |
NB |
宁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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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企业名称 |
(中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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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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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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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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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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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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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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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营□ 集体□ 个体□ 合资□ 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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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场概况 |
饲养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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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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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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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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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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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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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兽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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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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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员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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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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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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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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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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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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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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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母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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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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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畜隔离区 |
有 |
无 |
兽医室 |
有 |
无 |
饲料加工存放区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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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畜处理设施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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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屏障 |
有 |
无 |
隔离观察区 |
种猪引进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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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栏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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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设施 |
有 |
无 |
污水处理设施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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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出入 |
车辆消毒池 |
有 |
无 |
更衣消毒室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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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雾消毒设施 |
有 |
无 |
猪舍消毒池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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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制度 |
有 |
无 |
饲养管理制度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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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其它动物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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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声明 |
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 (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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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考核小组意见 |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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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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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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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备案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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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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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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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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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要求。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正本)
注册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注册项目:
注册场地址: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副本)
注册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注册项目:
注册场地址: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年度 |
年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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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附件5:
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单位名称:_________
饲养场地址: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为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的手段及进行年审的必备资料,是饲养场防疫、留仓、装运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除监管记事栏外均由注册饲养场兽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三、发现疫情,须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如实填写在本手册中。
四、手册用毕须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换领新手册。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
饲养场简况
饲养场名称__________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
饲养场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饲养场负责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饲养场兽医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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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记录表
疫苗名称 |
疫苗剂量 |
接种头数 |
接种方式 |
接种日期 |
有效期 |
接种活猪日龄及圈舍编号 |
兽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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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使用登记表
日期 |
药物名称 |
给药方式 |
剂量 |
用药原因 |
效果记录 |
兽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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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诊治记录表
日期 |
发病数 |
所在圈舍号 |
病症 |
诊断结果 |
治疗处理方法 |
效果 |
兽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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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种猪情况登记表
进场时间 |
数量 |
品种 |
来源地 |
检疫单证编号 |
健康状况 |
隔离时间 |
隔离检疫结果 |
兽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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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猪供港澳情况登记表
出场时间 |
数量 |
所在栏舍号 |
隔离检疫情况 |
临床症状 |
打针印的活猪数量 |
兽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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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表
启用日期 |
饲料、添加剂名称、批号 |
生产厂家名称 |
检验检疫登记备案号 |
送检日期 |
检测单位 |
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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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样采集和检测结果记录
采样时间 |
样品数 |
采样栏舍号 |
采样人 |
送检日期 |
检测单位 |
检验报告单编号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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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消毒记录
日期 |
药品名称 |
消毒方式 |
剂量 |
消毒对象 |
消毒处理时间 |
消毒人员 |
兽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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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记事
检查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验检疫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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