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
(试行)(1996年1月16日邮电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汇兑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现行邮政汇兑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汇兑稽核工作,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稽核汇兑凭证的项目以及省际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汇兑稽核部门负有全省汇兑业务的管理职能,集中办理全省的汇兑稽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付诸实施。
二、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对全省汇兑业务、汇兑会计进行辅导、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有效地开展各种专业活动。
三、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贯彻落实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五、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六、按规定时限相互寄退省际兑票。
七、科学地组织汇兑稽核工作,确保汇兑稽核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汇兑凭证稽核、汇兑资金结算的及时、正确,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保证汇兑资金平衡、完整。
八、办理省、县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九、编报全省汇兑业务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十、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十一、进行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十二、在稽核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等重大案件,随时报告省局专案处理。
第四条 汇兑稽核部门内部的组织形成,具体作业程序和方法及内部使用的单式,在符合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下,各省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省稽核部门,应配备汇兑业务管理员,其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汇兑单、票处理规格及各个环节的处理时限。
二、监督检查空白汇票管理和使用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衔接,防止跳号开发、收汇迟报帐或不报帐等弊端。
三、检查市、县局汇兑会计的记帐凭证是否齐全,支局、所汇兑帐户支票存根,银行缴款回单、对帐单是否及时寄送,汇兑会计是否及时逐笔挑对,汇兑帐户的存欠余额是否正确并按时划拨。
四、核对银行汇兑帐户的每笔存、提款金额、日期,银、邮双方如有不符或余额划拨不符应详细记录,分析情况彻底查究处理。
五、检查进出口汇兑查、验单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了解掌握地(市)局汇兑管理员、县(市)局长、支局长对汇兑业务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作出反映,并填写书面报告。
第二章 凭证、报表的收发,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凭证、报表的收发
第六条 汇兑稽核部门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检查县局汇兑凭证、报表寄送时限,建立'汇兑凭证寄达时限检查登记簿'(汇稽49式),检查是否及时到达,对未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催报。
第七条 收发人员对县局报送的汇兑凭证、逾期汇票、会计报表、外省寄退的兑讫汇票等,分别送交有关人员签收处理。对寄出的邮件,经检查封发规格符合要求后及时寄出。
第八条 收发人员要认真管理好邮袋,并对进、出口邮件的清单,按月装订归档。
第二节 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缮发稽核通知单
一、需要向相关局查证的缮发一式4份,两份留底(向相关局结算时交会计1份),两份发相关局;
通知相关局注意改正的缮发一式两份,1份留底,1份发相关局;
由会计调整帐目的,缮发一式4份,1份留底,两份发相关局,1份交会计签收处理;
需要通过会计结算的,应按一案一单的原则缮发一式4份,1份留底,3份交会计签收,向相关局办理结算。
二、发出的稽核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按年按问题分类,编列连续号,登记'稽核通知单登记簿'(汇稽14式)。
三、相关局处理完毕退回稽核通知单,由综合稽核员继续处理或销号归档。
四、稽核通知单发出后,超过时限未答复的,应及时催办。
第十条 有问题兑票应加盖通用批注戳记。
一、有问题兑票使用通用的批注戳记,式样如下:
15X40毫米
批注:
( )稽( )稽单 号
↑ ↑
省名简称 稽核员姓名或代号
二、批注内容:
1、漏盖兑讫日戳在原日戳处批注'XX局XX月X旬兑付'。
2、兑讫汇票金额不符,涂改或书写不清,在金额栏上方批注'按XXX元审核'或'按XX元进口'。
3、根、票金额不符,批注'根XX元,票XX元不符'。
4、重兑批注'重兑'。
5、未收帐批注'未收帐'。
除按上述规定的内容批注外,凡是缮发稽核通知单查证处理的,并应在批注戳记内批注稽核通知单号码。
第三章 出口兑票的审核、分省合拢和寄退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兑票(指外开本兑汇票)的审核、分省合拢和寄退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审核县(市)局寄送的兑票要确保质量,尤其是兑票的金额、张数力求正确无误。做到不错合拢,不误分省。
二、县局上报的兑票,应于收到10日内审核合拢完毕。
三、分省合拢完毕后的兑票,每10天寄退一次,每月寄退3次。
四、本月兑票最迟应在次月25日前全部审核、分省合拢并寄退完毕。
五、有问题兑票应尽量不退县(市)局,采用查证的办法解决,应在两个月内查证处理完毕,寄退各省。
六、兑票金额如有章戳批注,应按批注金额计算,不正确的金额应用红笔圈掉。
七、各省互寄兑票使用的单式,以及其他各项规格要求,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二条 兑票的审核项目:
一、张数
二、金额
三、兑讫日戳
四、电报汇票应加核收据号码、发电局名、发汇局专号、发电日期等节目是否齐全,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上机录入每局旬'兑讫汇票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原列总张数、总金额。
二、根据'寄送单'报帐单位顺序,录入每张兑票的省代号、字头、号码、金额,每审核完一个报帐单,则要将录入的实际张数、金额与'寄送单'核对,相符后用红笔勾挑。
三、如发现录入实际金额与'寄送单'金额不相符,应立即查找原因进行修改,如属'寄送单'原列有误,应由兑付综合员复核后更正,并缮发稽核通知单。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审核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兑讫日戳有无漏盖,应全部检查,此外并应抽查有无提前报帐的情况,(每局每月抽查一旬兑票)。如有发现应即追查处理,严重的应作为专案处理。
二、兑票有无涂改的痕迹。
三、代替单、收据存根、验单、简函等等,均不能作为正式凭证报帐。如有以此报帐的,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通过会计向县局结算。
四、“补兑汇款证明单”(以下简称补兑单)应由县局会计向省局结算。如发现县局按兑票报帐,应按多付帐手续处理,一面通知县局今后注意,一面将补兑单交会计调整帐目。
五、副汇票收汇节目是否齐全?如有节目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作为有问题兑票向兑付局查证。本开本兑的副汇票经查证相关票根节目可以核销的,可不必查证,但应将节目批注清楚。
第四节 分省合拢
第十五条 分省
一、每审核完一卡兑票,计算机进行分省。
二、稽核员按录入兑票的先后顺序逐张进行手工分省。分省时兑票的顺序应与审核时兑票顺序一致,原物理位置顺序不能混乱。
三、同一兑付局同一旬的兑票应分在一起,必要时便于按兑付局还原。
四、检查误分省。
第十六条 复核合拢
一、手工分省后,重新录入各省每张兑票的金额,并自动与机上分省后每张兑票金额相复核,不相符的则在机上进行修改。
二、分省复核金额时根据机上提示,每百张汇票要在右下角向上折角并写上累计金额。末张汇票背面批明共计张数、金额。
三、每卡复核后,计算机内累计各省张数、金额,再加上有问题兑票的张数、金额,所得总张数、总金额应与相关'寄送单'总张数、总金额相符,即为合拢。合拢后打印'稽核卡'(汇稽35式)。
第五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张数不符
张数不符,用红笔打圈,按核实数改正,并通知县(市)局改正。
第十八条 金额不符
金额不符,经兑付综合员复核后用红笔打圈,按核实数在'寄送单'上批注。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按损益通知会计列帐,并通知县(市)局认真查处,不调整帐。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向县(市)局查证。答复后,如需办理结算的,应将留底的稽核通知单批注查复的情况,登'稽核通知单登记簿'交会计签收处理。在查证过程中,相关兑票交兑付综合员保管。到分省合拢时尚未答复的,可作有问题兑票处理、或留待县(市)局查复后,并入同月份其他卡兑票内合拢出口。
第十九条 兑票金额书写不清,经查证后,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审核的金额。
第二十条 漏盖兑讫日戳
一、漏盖兑讫日戳,但有兑付员或汇检员名章的,根据'兑讫汇票寄送单'兑付月份、旬别加盖批注戳记,并通知县(市)局今后注意。
二、兑讫日戳、兑付员、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的,应向兑付局查证,根据答复,加盖批注戳记。
第二十一条 金额涂改
兑票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汇检员盖章证明,又未经兑付局发验查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省收汇的:其涂改后的金额查证与票根相符,除在兑票上批注外,并应通知收、兑局注意。如涂改的金额与票根不符,应向兑付局查证,相关兑票暂存,兑付局答复后处理。
二、外省收汇的:应向兑付局查证,必要时需向收汇省局查证,并将相关兑票暂存。
三、截至兑票分省合拢完毕时,尚未有证清楚的,作有问题兑票处理。
四、查证清楚后,不论兑票金额与实际兑付金额相符与否,均应将涂改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实际兑付金额。因兑票金额与实际兑付金额不符,而造成的不符帐款,应参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局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局在汇兑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的多付帐、少付帐和多兑、少兑汇款,主动填'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向省局结算时,兑付综合员在审核属实后,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的有关数字,并在结算单上签证。如系多兑或少兑汇款,在相关兑票尚未分省合拢前,可将原报帐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戳记,批注实际兑付金额并相应地更正'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缮发稽核通知单一式两份,1份留底,1份连同'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退交会计处理。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制“寄送兑讫汇票通知单”(以下简称4式单)。
一、兑付综合员将'35式卡'交稽核员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各卡的'出口兑票标签'(汇稽12式)。
二、每次寄退前打印出各省的“4式单”一式两份,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三、“4式单”应分别普汇、电汇打印。“4式单”号码每省按兑付年度自第1号起,普汇、电汇连续编列。
四、各省的“4式单”的共计张数、金额相加总数必须与所有相关的“35式卡”总数核对相符。打印“稽核卡汇总卡”(借用35式稽核卡)一份。
第二十四条 寄退兑票
一、将各省兑票按“35式卡”号排列,根据“4式单”存根核对“12式”的省名、稽核卡号、张数、金额四项。核对相符后,将各省的兑票连同“4式单”一并装入邮袋,按封号邮件送交邮件部门。
二、普票、电票分别捆扎,兑票较多的省,应每千张捆一小捆,每卡捆一大捆。“4式单”装入清单套内与兑票同袋寄发。
三、兑票装袋时应注意装紧、装齐,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捆扎松散,影响接收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兑讫汇票稽核月结单'(以下简称44式)和'兑讫汇票稽核月结单汇总表'(以下简称44式甲)。
一、根据'35式'打印'44式'一式两份,并汇总打印出'44式甲'一式两份,加盖名章后,连同作损益处理的多付帐、少付帐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对帐和处理。会计对帐后盖章退还1份存档。
二、将每局的'44式'一份与'兑讫汇票寄送单'装订存档。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兑讫汇票合拢汇总表'(以下简称51式)。
根据当月各次出口电汇'35式卡',各次出口普汇'稽核卡汇总卡'编制全月'51式'一式两份,1份留底与'35式卡'一起装订存档,1份连同'4式单'存根联交会计处理。
'51式'稽核卡所列实际兑票的共计金额应与'44式甲''核实金额'栏的共计数相符。
第二十七条 有问题兑票的处理
一、稽核员随'35式卡'交来的有问题兑票,核对相符后签收。
二、登记'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并在有问题兑票上编列顺序号,每个月有问题兑票的张数、金额应与'51式'的有问题兑票数相符。
三、未经县局查复的有问题兑票,应及时催办。
四、已经查清处理完毕的有问题兑票,填写'个'字'4式单'交会计在'47式'上签收,向收汇省局结算。'47式'的结余数应按月与会计核对相符。
第四章 进口兑票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进口兑票包括本开本兑汇票和本开外兑汇票两部分,审核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审核时兑票的字头、号码、金额的录入力求正确无误。
二、当批进口兑票,随到随核,至迟25日前审核完毕。
三、进口兑票要严格分清兑付批次,每批兑票还应包括会计交来的零星兑票(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已处理的有问题兑票)。编制'接收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2式)。
四、本开本兑汇票的审核按'出口兑票的审核'处理,以本开本兑'42式'代替'35式'。
五、每季度对兑票逾限、金额不符、误寄兑票等项目进行局际互查。
第二节 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项目
一、张数
二、金额
三、兑讫日戳
四、电报汇票应加核收据号码、发电局名、发汇局专号、发电日期等节目是否齐全,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审核程序
一、按程序要求录入批次、局名、旬、卡号。
二、录入本开外兑'42式'原列张数、金额。
三、编制'兑票标签'(汇稽12式甲)。
根据工作量情况,核定适当的每卡兑票数量。
四、稽核员收到'42式'及进口兑票,应首先加算每个兑票标签的张数、金额与'42式'总数核对相符。然后录入每张兑票的字头、号码、金额。每审核百张兑票金额与原百张折角金额核对。审核后的'12式'标签与兑票物理位置不能放乱,以免影响修改和查找。
五、每录完一卡兑票,应在'录入兑票登记簿'上做记录,以便主机拷盘。
六、审核后的各卡兑票的张数、金额应与'4式单'、'42式'所列数额相符,并用红笔勾挑。
七、全部录入完毕,机上总张数、总金额应与相关'42式'总张数、总金额核对相符。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核进口兑票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兑讫日戳有无漏盖。
二、兑票有无涂改和误寄。
三、副汇票节目是否齐全、清晰。
四、以上有问题兑票向兑付局查证,兑票金额照常录入。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张数不符,应在相关标签上批注,并在'42式'上更正张数。
第三十三条 金额不符,经兑付综合员或其他指定的人员复核后,差额在5元及以下的,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兑付省局,并以1份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按损益列帐。差额在5元以上的,向兑付省局联系解决,多计的向兑付省局结算;少计的由兑付省局向收汇省一结算;或根据兑付省局的意见,将原卡全部兑票退回,向兑付省局按原列数结算。同时在'42式''多计'栏内填写原列数。稽核通知单及兑票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兑付省局收到后应立即查明答复。
第三十四条 误寄、节目不符、漏盖兑讫日戳等兑票,应将相关标签与兑票附在一起,并在'42式''误寄'栏内填写,交兑付综合员处理。整捆误寄的,应向兑付省局联系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兑票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收汇局汇检员盖章或金额书写不清,应立即查阅票根。兑票金额与票根金额相符的,或金额书写不清要参照票根金额与兑付省局原数列相符的,加盖批注戳记后按正常手续处理。否则应向兑付省局查证后处理。
第五节 综合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收到本开外兑汇票袋(套)后按标签数与'4式单'逐卡勾挑;本开本兑汇票与'寄送单'核对相符。发现不符情况向兑付省局或县(市)局联系解决。
第三十七条 编制'42式单'
一、根据'4式单'按段(卡)编制本开外兑'42式'一式两份。
二、同一核销批次的兑票每段填制一张,兑票张数的多少,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42式'的处理
一、'4式单'和'寄送单'应批注'42式'的号码。本开外兑'42式'副份随时交会计登帐,本开本兑'42式'同'35式'处理。
二、本开外兑'42式'正份连同相关的进口兑票按批交稽核员审核。
三、外省迟到的兑票,一律并入当批本开外兑'42式'内合拢。
四、未到核销月份兑票不能并入当批内合拢。
五、会计交来的外省零星兑票,分别核销批次另制本开外兑'42式'与其他进口兑票一并合拢。
六、每批进口兑票全部审核完毕,将误寄、漏盖兑讫日戳、节目不符等有问题兑票填写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42式'上签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编制'进口兑票合拢汇总表'(以下简称10式)。
根据'42式汇总表'编制'10式'一式两份,1份交核销平衡综合员签收待核销,1份交会计核对并记帐。
第五章 票根和电汇报帐单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审核县(市)局票根和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的要求:
一、县(市)局上报的票根和报帐单应根据要求分日报和旬报,当月的票根和报帐单至迟在下月25日前全部审核完毕。审核时注意质量,金额不清的要批注或查证,并在5日内与会计对帐完毕。
二、首张票根的字头号码录入要力求准确。
三、审核完的票根按字头号码顺序捆扎牢固,打印'票根及报帐单字头起讫号码清单'(以下简称15式)。
四、按局填制'票根(报帐单)标签'(以下简称11式)。
五、发现票根或报帐单有迟报帐情况,应及时查证处理。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反映。
第二节 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审核项目和程序
一、手工顺根
1、根据'开发汇票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上报顺序,按字头、号码理顺票根和报帐单。同字头的号码要从小到大排顺,不同字头或同字头出现断号、跳号均要折角提示。
2、发现票根和报帐单字头号码与上报寄送单不相符,除改正寄送单外,应缮发稽核通知单请县(市)局注意。
二、录入数据
1、录入局名、月份、旬别、卡号,按下列程序执行:
甲程序:根据寄送单所列字头、号码顺序,录入首张票根的字头、号码、金额,然后只须录入每张票根的金额(报帐单以局号、月份代替字头)。
每录完一组数据,均应与寄送单上所列字头、起讫号码、张数、金额相符,并逐项勾挑。
乙程序:先录入每旬寄送单上原列总张数、总金额,然后录入每个报帐单位的原列字头、起讫号码,再按甲程序操作。
2、每录完一局旬票根数据,均应核对录入合计数与'寄送单'合计数是否相符。
3、录完一卡或一局旬票根(报帐单)数据,即填制《录入票根(报帐单)登记簿》,每日交主机房拷贝。
三、核对录入质量
1、审核完毕票根(报帐单),稽核员应根据主机房返回的票根审核清单与凭证相核对,发现差错立即修改。
2、修改后的票根(报帐单)要重新填制《录入票根(报帐单)登记簿》,以便主机房重新拷贝(采用乙程序则在录入时计算机自动核对)。
第三节 审核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审核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对每局每月的票根,抽查一旬中有无越号、迟报帐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即追查处理,严重的向上级反映。
二、票根(报帐单)金额有无涂改痕迹,涂改处有无收汇员或汇检员名章。
三、发现有超额开发汇票,或开发1元以下的公事汇票应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县(市)局注意。
四、审核后,在'寄送单'上签名或盖上稽核员名章。
第四十三条 顺票根入库。编制'15式'和'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以下简称45式)。
一、修改录入差错完毕后,将各县(市)局的票根按字头从小到大排顺,打印'15式'一式两份,加'11式'标签,写明局名、收汇年月和字头、起讫号码,捆扎牢固,存放档案库。
二、打印'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45式),交收汇综合员处理。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张数不符、金额不符、金额书写不清、漏盖收汇日戳等按第17-20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金额涂改
票根金额涂改,未经收汇员或收汇局汇检员证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涂改后的金额查证与收据存根相符,除在票根上批注外,并应通知收汇局注意。如涂改的金额与收据存根不符,应参照有关规定向县局办理结算。
二、查证清楚后,不论票根金额与收据存根金额相符与否,均应将涂改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加盖批注章戳,批注实际收汇金额。
第四十六条 字头号码不符,在'寄送单'上更正,并通知县局改正底页。
第四十七条 作废汇票漏缴或四联不齐,通知补缴,并在'寄送单'上批注。
第四十八条 票根越号使用,应向县局查明越号原因。
第四十九条 县局误以汇票收据报帐,应填写代替单一张暂代票根,将收据退回县局,向汇款人调换,或由收汇局在收据上批明原因报帐。
第五十条 县局在收汇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的多收帐或少收帐,主动填结算单向省局结算时:
一、如属报帐金额总数错误,收汇综合员在审核属实后,如在相关月份未与会计对帐前,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并在结算单上签证;如已与会计对帐,则缮发稽核通知单一式4份,交会计处理。
二、如属票根或报帐单上金额错误,在相关月份未与会计对帐前,可将票根或报帐单金额更正,并相应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填稽核通知单一式两份,1份随结算单交会计处理。如已对帐,则留待核销时作根、票金额不符处理,在相关票根或报帐单上批注备查。
第五节 综合性工作
第五十一条 编制'开发汇票稽核月结单汇总表'(以下简称45式甲)。
根据'45式',主机房打印'45式甲'一式两份,收汇综合员加盖名章连同作损益处理的多收帐、少收帐的稽核通知单,一并交会计对帐处理。月底前会计对帐完毕,盖章退回一份存档,双方不得再改动数字。
第五十二条 将'15式'1份按收汇局顺序装订归档,1份交空白汇票管理员处理。
第五十三条 '45式'与'寄送单'并在一起按收汇月份装订归档。
第六章 兑票的核销、平衡合拢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 兑票的核销、平衡合拢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实行按局按月核销平衡合拢。
二、每批兑票在收汇月份后的第二个月,必须进行第一次核销。每一批核销必须包括6个月以上的兑票,本年度6个月以前及上年度兑票作为前票同批与相关月次票根核销。两年后未核销票根应打印'未核销票根明细表'(汇稽8式)存档。
三、保证质量,不错核、不漏核,平衡工作正确无误。
四、各种单式填制清楚,保证数字正确。入库兑票捆扎整齐牢固。
五、有问题兑票应及时查证,向相关局办理结算。
六、核销前必须对录入数字进行拷贝。核销完毕,对所有机内数据进行清理备份。实时核销处理方式,每日进行动态拷贝。
第二节 普通汇票的核销
第五十五条 核销是同号的收汇报帐凭证与兑付报帐凭证的相关节目的核对、销号。
普通汇票核销分为批处理和实时处理两种核销方式。批处理核销方式包括预核销和正式核销两个阶段。
第五十六条 批处理核销程序
一、预核销
1、核销平衡综合员核对当批录入的全部票根、兑票的总张数、总金额同相关单式数据相符。
2、计算机(主机)进行票根合并和兑票分局。
3、核对兑票与票根的字头、号码、金额相符者即可核销。
4、完成预核销后,打印出各稽核员录入兑票的差错清单。差错可分为'有票无局'、'有票无根'、'重兑'、'根票不符'等类型。
二、兑票的修改
1、稽核员收到差错清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对照凭证修改录入差错。
2、修改后的兑票要重新登记拷贝。
三、正式核销
1、核销平衡综合员再次对帐,确认差错,试算平衡合拢,以防稽核员在修改过程中误改或丢失数据。
2、计算机(主机)正式核销。
3、核销完毕,打印'未核销余票合拢表'(以下简称18式)'未核销余票'栏总数和余票清单。
4、稽核员抽提未核销余票,分类填制'18式'明细数交核销平衡综合员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实时处理核销程序
一、每批兑票以卡为录入单位,每卡录入结束后即可自动传入主机进行核销。主机进行核销工作时,稽核员可继续录入下一卡兑票。
二、主机核销结束,自动通知稽核员对差错兑票进行修改。
三、兑票的修改方法及差错类型与批处理核销方式相同。
四、修改的兑票核销结束后,按段(卡)打印'进口兑票标签'(12式甲),差错清单及'42式'等。
第三节 电报汇票的核销
第五十八条 电报汇票的核销基本上与普通汇票的核销相同,电报汇票数量少的可全省或分地区核销。
第四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票无根
一、如查明系上次错核销的,应予调换,金额相同的,以票换票,金额不符的,应由核销平衡综合员会同上次核销的稽核员一起查明原因更正。
二、如查明系迟报帐、未收帐,将相关兑票交核销平衡综合员签收,情节严重的,向上级汇报按专案处理。
第六十条 根、票金额不符
根、票金额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应在根、票双方各批明对方的金额,照常核销。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县局注意,差额作损益处理。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填写'汇票代替单'(以下简称7式)一式两份,将相关的根和票交核销平衡综合员在'7式'上签收,'7式'放入原汇票位置。
第六十一条 重兑
重兑汇票应填写'7式'一份,正、副票交核销平衡综合员在'7式'上签收。'7式'与票根核销。'7式'除填写收汇节目外,应将正、副票兑付局名和兑付日期填写清楚,以备查考。
正票或副票如已在上批兑票中核销,应将重兑汇票交核销平衡综合员签收处理。
第六十二条 节目不符
如有节目不符不能核销的兑票,应作'其他'兑票处理,并将原票抽出以'7式'放入原位置。
第五节 平衡合拢
第六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核销后的兑票应及时平衡合拢。平衡合拢是从票根和进口兑票两个方面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二、平衡是以相关局收汇月份会计帐上的收汇汇款金额为准,将核销中发现的不符帐款进行调整后,减去已核销的兑票相关票根金额,得出的余额应与相关局收汇月份尚未核销的票根(余根)的实际金额完全相符。
三、合拢是本批核销兑票的张数、金额(包括减去误分省、未到核销月份、有票无根、重兑、前票和其他兑票,减去票大差额,加上票小差额)与已核销票根的张数、金额完全相符。
第六十四条 平衡合拢公式
一、平衡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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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本| | |
|本| |上| |次| |本|
|月| |月| |核| |次|
|收|+|余|-|销|=|余|
|汇| |根| |票| |根|
|汇| |总| |根| |总|
|款| |数| |数| |数|
| | | | | | | |
--- --- --- ---
注:1、上批余根总数包括上批前票的余根
2、已核销票根总数包括前票票根
3、如前票仍由手工操作,余根则不包括前票票根
二、合拢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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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未| | | | | |票| |票| |已|
|批| |外| |到| |重| |其| | | | | |核|
|待| |省| |核| | | | | |大| |小| |销|
|核|-|误|-|销|-| |-| |-| |+| |=|票|
|销| |寄| |月| | | | | |差| |差| |根|
|兑| |兑| |份| |兑| |它| | | | | |总|
|票| |票| |兑| | | | | |额| |额| |数|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果前票仍由手工处理,该公式应增加减去'前票'一栏。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六十五条 编制'进口兑票按局按月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18式甲)
核销平衡综合员根据主机打印出的'18式甲'核对相关凭证。
第六十六条 编制'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以下简称24式)和'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以下简称25式)。
一、核销平衡综合员核对'18式甲'无误后,主机打印'24式'、'25式'一式两份。
二、核销平衡综合员收到'24式'、'25式'后,1份留底,1份每月交会计对帐。
第六十七条 根、票金额不符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甲)一式两份,根据稽核通知单和相关凭证按收汇年度分月逐张登记。
二、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将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
三、不符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向县局查证。县局退回查证完毕的稽核通知单,需要向收汇局结算的,应将留底的两份稽核通知单批注查证的情况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需要向兑付局结算的,应通过会计向相关兑付局或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结算;如需补兑的,应另填同号的稽核通知单,通知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汇票)办理补兑。
四、会计交来的'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应在相关结算单上签收。如系核销中已经发现的,应在'47式甲'上登记。如相关兑票尚未核销,暂予保存,并在相关票根或电汇报帐单上批注补兑或收还情况备查。俟核销发现时,在'47式甲'上登记,并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会计转帐。'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与凭证一起存档。
五、处理完毕的有问题兑票按年度分月归档。
第六十八条 未收帐、重兑汇票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乙)一式两份。
在未收帐、重兑汇票(正、副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47式乙',连同未收帐汇票或重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在'47式乙'上签收,向责任局结算。
二、相关局退回已结案的稽核通知单,应在'47式乙'上批明结案日期,未收帐、重兑汇票按年度归档。
第六十九条 外省误寄兑票,兑讫日戳、兑付员名章和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的汇票以及节目不符的兑票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待拨退兑票登记簿'(汇稽22式)交会计签收,向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结算。
第七十条 平衡中查出的收汇局错报帐,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通知县局查处,并由会计按损益处理。差额在1元以上的向收汇局结算。
相关稽核通知单,应登列'平衡时查出收汇汇款错报帐差额登记簿'(汇稽23式)交会计签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未到核销月份兑票、节目不符兑票等有问题兑票应分别在'18式甲'、'进口兑票合拢汇总表'(汇稽10式)中反映,转下批核销。
第七十二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平衡,每批兑票平衡合拢完毕,并经会计记帐后,要及时与会计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有关科目的余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一、'25式'上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待以后月份收还的重兑、未收帐兑票及待以后月份拨退的兑票(即25式表9-11栏)三者金额之和,是否与'88-2收汇汇款清理--待清理兑票'科目余额相符。
二、将截至平衡合拢工作完毕月份止,未经会计结算的票小、票大差额和平衡中查出的多收帐、少收帐,分年度、月份逐笔抄列清单一式两份,1份送交会计进行平衡试算,核对'88-3收汇汇款清理--收汇汇款清理结果'科目试算余额是否与'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24式)相关年度月份的余额相符。
年末检查收汇汇款年度帐户余额,是否与余根(包括报帐单)相符。有问题兑票等是否均已查清向县局结算。应逐项与会计核对清楚。
第七章 空白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省筹印空白汇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格式和纸质标准印制。
第七十四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计算定额的标准,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县(市)局使用的汇票字头应保证两年内不重号,以利于计算机分局处理。
收到县局请票单照时,应根据相关局'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所列结存张数,参考其各月开发数量,在规定的定额内核定发给张数。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计算机系统应提供有关空白汇票的使用情况。空白汇票管理人员,应建立'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掌握空白汇票的收发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印刷部门付货通知单所列汇票张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入'栏登记。
二、根据县局请票单照的实发数字,登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发出'和'汇票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每月票根审核工作结束,根据'15式'开发、作废张数,在分户登记簿的'开发'、'注销'栏登记,同时计算各分户的结余张数。
四、库存未发的汇票应与'汇票汇总登记簿'的结余张数相等。
第七十六条 每月收到县局上报的'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核月报的'上月结余'、'本月收到'、'本月使用'、'本月结余'各栏与'汇票分户登记簿'相关各栏数字是否相符,是否平衡。如有不符,应通知县局查明。
二、根据县局月报表汇总编制全省'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总)'存查。
第七十七条 汇票管理人员按月根据'15式'所列号码进行空白汇票销号。发现越号开发或已经使用字头的号码,长期中断未销号的,应立即向县局查证。
销号的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章 逾期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逾期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省局收到收汇局退缴的逾期汇票,应由汇兑稽核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收到县局上缴的逾期汇票与寄送清单核对无误后,逐张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以下简称39式)上登记。加盖'逾期汇票'戳记,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收到兑付局直接退来的'逾期汇票'应转寄原收汇局处理。
第八十条 根据县、市局要求或汇兑稽核部门主动查明汇款人的下落,需要办理退汇的逾期汇票,应查证是否核销,尚未核销的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上批注,一律备函附相关汇票及其附件,寄退收汇局办理退汇手续。如已核销,应在'39式'上批注回拢情况,并答复县(市)局。
第二节 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收到汇兑凭证、报表、单册时,经检查捆扎牢固,封装齐全,书写清楚后,票根按年按月按局,兑票按年、批、段、卡分类存档。
第八十二条 遇有县局或兑付省局查询汇票核销情况,档案管理员应查阅相关兑票节目,两日内书面签复。对稽核人员在核销中需要调换的汇票,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三条 已经入库的汇兑业务档案,确需调阅的,应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所查档案的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主管部门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对于公、检、司法部门调阅的兑票,在寄出前,应根据原票节目复制副份(普通汇票使用副汇票,电报汇票使用空白电报汇票,注明'副份'字样)留存,放在原票位置上备查。
三、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业务档案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和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XX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汇兑凭证、报表、单册的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一、已核销平衡的兑票、票根和数据媒体保管2年。
二、'45式甲'、'42式'、'14式'、'47式'、'47式甲、乙'、'8式'、'39式'及重大贪污盗窃案件全卷保管十年以上。
三、其余各种汇兑凭证、单册一律保管五年。
第八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汇兑稽核档案,应填列销毁清单一式两份,列明凭证、报表、单册名称、件数,经上级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