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县黄沙管理总站原副站长高宏青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宏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宏青利用担任县黄沙管理总站副站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梅某、张某某等多人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39000元,并为梅某等多人在实施非法盗采沙石过程中提供关照,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以来,被告人高宏青利用其身为县黄沙站副站长且参与禁采执行检查行动的便利,向实施非法盗采沙石违法犯罪行为的束某某等人透露执行行动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宏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宏青系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高宏青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