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二级主任科员万运海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运海在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工作期间,其主要职责是经办县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在建人防工程日常监督、参与人防工程验收等工作。2011年至2020年,万运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日常监督、验收等方面接受居某、陶某等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居某、陶某等七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21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运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罚金已缴纳);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