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恩东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时间:2022-01-24 16:46    来源:南陵县纪检监察网  

2022年1月19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恩东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恩东利用其担任县美好办主任、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主任、县重点处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审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02526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特定关系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225991.4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恩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伙同特定关系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部分)、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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