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深悟透《条例》 自觉用以指导纪检实践

时间:2024-05-31 14:55    来源:南陵县纪检监察网  

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入脑入心,5月25日晚,芜湖共读栏目特邀中央党校党建部强舸教授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学习辅导。通过聆听强舸教授讲课并结合当下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我对《条例》的理解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国进一步深刻的理解

执法者必先有法可依,执纪者必先有纪可依。执纪者执纪的蓝本”“范本”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对党员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项纪律的行为逐章逐条详尽罗列有利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违纪者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等匹配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条例》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对于该条的理解,强舸教授指出,较为普遍存在的理解误区是,将该条规定浅尝辄止为监督执纪尽可能避“重(处分)”就“轻(处分)”。正确的理解是,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自运用数量依次递减简单衡量“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有意减少第四种监督执纪形态使用次数。如果违纪者符合第四种监督执纪形态处分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不做降档处分,果断适用第四种监督执纪形态。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者适用《条例》执纪一定要不避亲疏远近,破除“老好人”思想和“感情牌”思维,监督执纪问责惟《条例》实情。永远做对党忠诚、不负十四亿人民的反腐败钢铁斗士。(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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