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籍山镇三连村原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江杰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270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借贷给他人进行盈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江杰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共计17499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江杰身为其他参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用,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前大部分资金已退还,其犯罪挪用资金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杰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