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俞昌辉获刑三年九个月

时间:2025-01-14 15:19    来源:南陵县纪检监察网  

2024年12月2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陵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俞昌辉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俞昌辉在担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仍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4.7万元,涉嫌犯受贿罪;此外还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昌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俞昌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犯罪分子违法变更强制措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俞昌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昌辉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退还他人部分财物,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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